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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看上去很美

市场和政策层面的诸多因素,让这个进入中国10多年的产业至今仍然叫好不叫座。

如果一件很有前途的事情做了10多年后,回头看却发现仍在原地徘徊,那么一定是机制遇到了障碍。合同能源管理(EMC, 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在中国的发展似乎就是这样,如果障碍不能清除,它依然难有未来。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SCO )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这样描述吧:比如某企业上月的电费是100万元,经ESCO采用汰旧换新、改进工艺、加强维护、监控能耗等等技术与管理措施后,同等条件下,电费只用了80万元。当企业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再按照一定的比例与ESCO分享这20万元的节电效益。

最诱人的是,ESCO的客户企业不需要承担任何节能过程中的资金、技术等风险。项目的前期资金投入全部由ESCO负责融资,也正因如此,ESCO理应分享较高的节电效益,比如双方协定为二八开,即16万元/月的节电效益用于弥补ESCO的投资成本。经过2年~5年的运行后,ESCO投资成本足额回收,节能服务合同即告结束,以后所产生的节电效益及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全归该企业所有。

这看起来是个无比完美的模式。在这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实现的模式下,零投入可以让客户在没有任何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实行减排;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只要技术风险趋零,它的经济效益便能得到体现。

实际上,由于开展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可平均节能达到30%,早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爆发“能源危机”后,这种机制就已经开始在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推广起来。直到1997年,中国政府协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一期。当时,世界银行提供了6300万美元的贷款,欧洲委员会和全球环境基金分别提供了500万美元和2200万美元的赠款。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到2006年项目一期结束时,北京、山东、辽宁3个示范性公司共实施节能项目450多个,完成节能投资超过6亿元,资产总额超过了3亿元。

但是这个好东西从项目二期开始遭遇滑铁卢。业内人士看来,它越来越像一个鸡肋。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十几年时间里,虽然 ESCO从一期的3家增长至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旗下的400多家中小型会员,但这也不过是量的变化:在产业成长的十多年里,既没有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也少有响当当的龙头企业。在圈子里的人看来,EMC只是“看上去很美”。

最难的问题在于融资。EMC节能投资收益回报的时间较长,一般要2年~5年。而采用EMC机制的首要条件就是垫付资金,可想而知,一旦项目多起来,提前垫付的资金量就会很大,一旦现金流断供,ESCO无法承受,就迫切需要融资。尴尬的是,我国现在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规模小,实力又弱,在金融系统里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这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如果需要从银行成功贷款,必须求助于担保公司。

在中国,目前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可行办法是,通过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但事实上,想要获得该担保并不容易。到2008年底,中投保与10多家银行合作,在全国近400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来自科技部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提高1倍。

VC和PE们对ESCO同样没有太多耐心,他们一方面盘算着企业是否能IPO,一方面又在权衡着能否在一定的期限内得到最高的回报。面对这些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少有核心技术等特点的ESCO,投资人的动作相当谨慎。可以说在ESCO业界,被风投“关注”过的企业比比皆是,但迄今为止得到投资的始终也不过十几家。这一切的制约将ESCO带入一个恶性循环:节能服务公司没有信誉和实力,融资就很困难,融不到资,节能服务公司就没有做项目的实力。

另一个让EMC在中国步履维艰的因素是: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诚信极度缺乏。

在我国,节能服务公司通常是中小型的企业,业务性质特点是单一的小型节能项目。很显然,双方企业的实力和信誉环境“都不会好到哪去”,无论是ESCO还是节能单位,常常不信任对方:被节能的企业会怀疑ESCO“承诺的节能效益能达到吗?”;ESCO也暗想客户“会不会最后耍赖不给钱?”不幸的是,后者比前者更加弱势。很难得到保障的诚信,让这个短则1年长则3年~5年的工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节能服务公司如果遇到不诚信的客户,巨额投资很可能就血本无归。

“一个项目,原定节能20%,但最终客户就说节能了19%,你该怎么处理?”中国节能协会主任沈龙海一语点破现状。能源合同管理中收益分享的结算没有统一模式,是最容易引起双方纷争的节点,而且在这点上,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予以约束。一部分企业缺乏诚信,阻碍了“合同节能”模式的推广。

在“甲方为王”的大环境下,节能服务公司的日子显然很不好过。许多案例证明,甲方中途易主、甲方恶意赖账、甲方赞同一切效益但就是给不出钱 …… 这样的情况已经是业内的常态。加之ESCO还是处于早期发展中的产业,尚无成熟的行业规范,比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很多ESCO都选择用“吃亏降价”的方式来妥协处理。更可怕的是,如果你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消息就会在圈子里迅速传开,即使你赢得了这一次的胜利,但很可能因此再也没有人愿意和你做生意了。所以,也就是在这样的中国式“潜规则”下,很多挤进来的ESCO不堪重负,最终草草退出。

融资和市场环境的难题已经让EMC的发展如履薄冰,更为伤心的是, 到目前为止,EMC作为一个新兴机制,并未得到市场最重要的推力——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这与海外市场的状况恰恰相反。

在美国,政府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同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ESCO投资和节能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在过去的10年里,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收入年均增长率为24%。

在中国却不是这样。比如最常为业内人所诟病的税收制度。基于市场运作的ESCO会通过社会上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但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ESCO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ESCO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牟利的,因此把ESCO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也就是说,服务税变成了增值税——那么,17%的税费又该谁来交?

税收制度采用的权责发生制也给ESCO带来困局。在ESCO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本来ESCO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付税。这简直是雪上加霜。

卡着EMC发展的这些瓶颈如果得不到有力解决,这个行业的发展永远只会是叫好不叫座。令人欣喜的是,现在已经能看到一些变化。北京和上海已经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了地方的《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简称《指南》),《指南》中,地方政府对相关操作给出一定的规范,同时对于ESCO给予奖励,比如通过EMC机制,省下多少吨标准煤给予多少元的资金奖励等等。

但这只是一个“安慰奖”。统计表明,我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元~5000亿元的庞大市场需求,但对于中国的EMC来说,如果不能加强国家层面的重视、政策的扶持力度,以及市场的诚信环境,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难以走好。

本文系作者 孙彤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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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牺牲我们的生活环境!

    回复 2013.11.04 · via pc
  • 环境属于人类!

    回复 2013.10.18 · via pc
  • 这个不错

    回复 2013.11.11 · via pc
  • 好文章

    回复 2013.09.24 · via pc
  •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回复 2013.03.18 · via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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