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赢,什么叫输,这里面有很大的学问。
2008年10月6日,美国Isola公司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调查申请,宣称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6家公司侵犯其有关黏结片、覆铜板和PCB相关的美国No.6187852、6322885和6509414专利。这是近几十年来我国覆铜板业首次被卷入美国“337”诉讼案。

何为“337条款”和“337调查”?“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337调查” 是指ITC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该条款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一旦经ITC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就有权采取有限或普遍排除令、停止令等救济措施。337诉讼中的被告在被起诉之后20天内必须回复,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而败诉。从以往美国“337调查”的案件来看,应诉费用一般在300万-500万美元左右,从应诉到终审,时间需要12-18个月。
从案件受理到正式应诉仅有十来天时间,留给生益科技思考的空间并不多。这场官司是什么?打还是不打?怎么打?就在几天之内,美国的二三十家律师事务所先后给生益科技致函,希望可以代理这个官司。生益科技在选择美方律师事务所时也是慎之又慎。后来,在多方的权衡下,综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生益科技最终选定了一位在代理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案中有丰富经验的美国律师承接此案。
应美国Isola公司的申请,2008年11月5日ITC正式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ITC调查初期,生益科技就坚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Isola的任何专利。在向律师详细介绍公司产品和情况后,逐条驳回了Isola在其诉状中对生益科技的指控。
2008年12月28日,生益科技收到ITC和Isola的调查问卷,由此开始进入出庭前的双方相互质证和证据收集阶段。此阶段中,生益科技的ERP系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到一星期把20年来企业相关发展数据全部整理一遍。在极短的时间内,准备了海量的原始文件作为证据配合律师工作。
最后,在生益科技不可辩驳的事实面前,Isola不得不在2009年3月12日被迫认输并撤销了对生益科技的所有指控。2009年4月16日,ITC法官初裁判定终止对生益科技的调查。2009年5月11日,ITC委员会终裁决定“不再复审初裁”。至此,生益科技ITC337案件获得全面胜利。
在这次ITC调查中,生益科技是唯一—家被Isola公司撤诉的被告。生益科技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自主研发的能力。生益科技的客户和终端用户,也更加有信心期待生益科技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
不过如今半年多过去后,比起官司打赢起初的兴奋与成就感,亲身带队经历这场官司始末的生益科技总经理刘述峰,却对337案件有了新的思考。因为据他了解,当初早早被宣告败下阵来的其余6家企业,各个依然都活得很好,产品也同样销往美国。
也许只是一场游戏
“从一开始生益科技接触美国律师时,律师就反复强调这只是场游戏,虽然这个游戏需要几百万的运营成本。但是直到最近,我才开始有些明白其中的原因。”刘述峰对记者如是说。
设立于1930年的“337条款”,迄今已打过约660个官司,平均每年约10个。他们在不同时期运用“337条款”打官司的重点对象是不同的。自1972年针对日本电子钢琴发动第一起“337条款”以来,美国已先后启动过492起“337条款”,并且仍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从涉案地区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初开始,“337条款”逐步从德国、瑞士、加拿大、意大利等欧美国家转向日本、新加坡、台湾、香港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其中以日本、台湾地区为最;从1998年开始,“337条款”呈现出向中国大陆转移的趋势,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有不同程度地下降。
中国经济运行已迅速融入国际化,这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千年难逢的机遇。全球化的市场以及中国的独特成本竞争优势,使中国在过去30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企业已经进入新的时代。今天中国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进入的市场足以构成对老牌领先企业的威胁,因此中国企业也就自然成为337案件的被告。从另一个侧面讲,能成为337案件的被告也是光荣的,证明中国企业发展水平在提高,威胁到了美国甚至更多的外国企业,他们已不得不放下傲慢把中国视为强劲的对手。
因此,“337条款”将会渐渐成为我国对美出口贸易的一大障碍。它直接导致涉案产品及下游产品出口受阻,如果签发的是普遍排除令,则不仅禁止被调查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而且其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产品。同时,它对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升级换代制造了障碍,受此影响,我国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出口美国将面临困难,这对于提升我国出口商品档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极为不利。
不过,当初生益科技在接触337案件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 337案件也不过是以技术为外衣依附在美国商业利益表面的一层貌似高深莫测的玄机。美国是个商业化的社会,很多东西是可以妥协商谈的,很微妙,美国人注重的本质永远是商业结果。
“面对337 案件,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决办法,并不需一条路走到底。和我们一起被告的另外6家企业,在案件受理的开始就主动选择以低成本协议判决,根本没有完胜的考虑。如今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产品渠道并没有受到太多影响。也许对于337案件,完全不必要那么认真地把专利打掉才叫赢,协议判决也行,和解判决也可以,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达到目的就好。337案件说到底就是一个争夺市场的手段,怎么运用好这个游戏规则才是最关键的。”刘述峰向记者进一步表达着他的观点。
多维度的输赢视野
对于337案件,刘述峰将这类案件的输赢分为5种标准。
第一种是企业不应诉,最终被判缺席,那就直接输了。后果是企业的产品将不可以再进入美国。337案件比反倾销的后果更严重是,因为反倾销案件判决之后最多只是需要缴纳更多的关税。而在337案件中如果企业被判败诉,企业就会在美国海关留底,美国海关会对这个企业的所有进口产品进行审查、留难,从而这个企业的所有产品也就都等于不能再进入美国。
第二种是协议判决。就是被告企业承认侵权,并同意修改自己产品的配方、设计等使产品不再侵权,以换取原告不会公开告其侵权,同时被告企业不会在美国海关留底。因此只要被告企业修改了配方或设计,产品今后还是可以进入美国的。当然修改产品配方或设计对类似生益这样的高技术企业也是致命的打击,因为换了配方和设计就不再是原来的东西了。
第三种是和解判决。双方打到最后都精疲力竭,所以就一方让一步。原告不会判被告侵权,只要被告同意以各种方式去做处理,包括私下承诺产品不再进入美国,或者不再和原告竞争客户或者互相授权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等等。其实和解判决对于原告和被告来说,是一个十分微妙的结果,也许双方在发表的声明中都声称自己赢了,这是许多律师希望帮助被告争取到一个“赢”的结果。
第四种是原告撤诉,承认告错了被告,被告可以用这个结果证明自己的清白,并可以坚持不更改自己的原有配方或设计等,这可以称为完胜,也就是生益这次取得的结果。
第五种是被告彻底把原告专利打到无效,也就是所谓最伟大的胜利。但是从被告企业自身的角度都不想这么做的。因为这样非常耗费被告企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全程下来最便宜也要花费300万美元,有些企业甚至已打了数年,花费过千万美元。但当被告耗费本企业或若干联合企业的巨大资源把这个专利打到无效以后,其他的相关被告就都可以使用这个专利了。说通俗了就是,一个人流血牺牲,解放了全人类,结果到最后大家都成为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综上所述,对于337案件最终结果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其他企业都受制于这个专利,但是原告却对你撤诉,放弃了对你在这个专利上的追究。这是337案件的完胜,却不是伟大的胜利。因此什么叫赢,什么叫输,这里面有很大的学问,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不同的发展需求和实力水平,来选择在不同阶段结束与原告的周旋达致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只要不被禁止进入美国,也许都没有输掉337案件。
对中小企业的启示
但无论怎样,并不能否认,目前我国企业在337案件中的胜诉率还是很低,不足10%。生益科技既然能打赢官司,还是有很多值得其他企业借鉴学习的地方:企业对这件事情的重视,调查的充分;在律师的选择,应诉资料的搜集上准备完全;当然最关键的还是企业要有真正自主创新的技术。
生益科技从七八年前已经意识到自主研发创新这个问题,所以这次337案件能够取胜,和企业强烈的专利意识有关。生益科技在早几年根据宏观形势判断,目前乃至未来相当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企业要想在国际大环境中拥有独创知识产权的机会并不会太多,因为西方国家早已几乎所有的领域抢占了很多份额。但是生益科技坚持自主研发,这样就可以在国外专利的壁垒里面打进自己的楔子,最终造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在将来必要的时候可以牵制对方。日本企业现在的格局多用此方法,大量企业间的专利互相缠绕在一起。
因此对于我国更多的中小企业来说,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技术,打进楔子,将来如果有纠纷也才有了制衡与和解的筹码。
而关于企业最初对他人先进技术的引进模仿,刘述峰认为并没有什么丢人的。的确,后工业化时代,因为有现成的东西,先引进再模仿,从别人的专利上受到启发再创造,这是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最初也必然走过的道路。刘述峰指出问题的关键是在引进模仿的过程中从什么时候开始转型,去做自主研发,开创自己的技术。毕竟这个转型的过程是非常痛苦的,但是如果不想在日后受到发达国家同行的打压,中国企业就必须走这条路,所以企业管理者必须知道什么时候带领企业开始转型,这是应该最迫切思考的问题。
不断融入国际化的进程中,中国企业在将来应对国际规则方面,一定还会遇到更多新的冲突。时刻保持边学习边实践的准备,冷静分析应对,才不失为眼下应对危机的关键。



